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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安全防火工作管理规定
2023-05-15 09:47
江立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保障学院财产及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学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安全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学院法定代表人及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层层负责制。由党委书记、院长负总责,在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下,保卫处负责对全院安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党委书记、院长管全面,中层干部管一片,科级干部管一块,教职工群众包岗位的层层包干责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防火、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组织、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全院的安全防火工作,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担任主任。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纪监审计办公室、保卫处、计财处、后勤处、资产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院安全防火工作的行政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全院安全防火工作,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消防部门的指示和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院安全防火工作规章制度,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查处火灾,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四、组织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提出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五、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七、购置、分配和维修消防器材;
八、审定防火要害部位、重点部门,并建立保卫档案。
第九条 各部门组成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防火工作的方针、指示、法规和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决定;
二、经常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结合学院的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
五、及时消除本部门的火灾隐患;
六、组织和训练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
七、督促、指导安全防火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的具体部位要设安全防火员,在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该部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和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规定;
二、根据本部门安全防火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检查本部位的各项安全防火制度落实情况,加强火源、电源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做好情况记录;
四、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安全防火工作情况,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安全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防火工作的院领导对全院安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党委书记、院长负责;其他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防火工作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行政一把手负责。
四、各部门科、室的安全防火工作由该科室负责人负责;
五、班级、寝室、班组的安全防火工作由辅导员、班组长负责;
六、每位师生员工对本岗位及所在位置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
七、每年1月15日前,各级安全防火组织要逐级签订责任书、保证书。
第四章 检查与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四级检查制,即:学院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科、室、班组日检查,教职工做好班前班后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防火教育实行逐级教育和专业教育。逐级教育是指学院教育、部门教育和科、室、班组教育。专业教育是指对学生进入实验室、微机室前进行实验操作和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工、焊工、仓库保管员、汽车修理工、司机等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对经常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职工进行安全防火的专门教育。
第五章 安全防火规定
第十四条 用火管理规定:
一、除生产、实验、集体生活使用固定明火设备外,凡新增设明火设备以及临时用火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增设和动火,较大的要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二、各种用火管理要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三、用火时要注意看管,做到人走火灭;倒燃烧过的残渣时,要用水熄灭残火;
四、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生火;
五、不准在校园内和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在火源附近放置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燃烧废纸、垃圾;
八、用火部门要经常检查烟道及排风道,发现污垢要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用电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防火工作十项标准;
二、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安装电气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迫使电工违章作业;
三、临时用电应由用电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证,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大型用电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
五、严禁用铜、铁、铝、锌等制品代替保险丝,安装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电流;
六、不准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七、不准用可燃物品做灯罩;
八、电工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管理规定:
一、运输、保管易燃易爆高压气瓶必须设置防护胶圈,轻抬轻放,不准冲撞、摔震;
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必须采取隔火和通风措施,气瓶与明火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设置支架、安全阀、检漏仪,气瓶嘴不准与油渍物质接触;
三、存放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的场所应设置防爆灯,不准使用室内开关;
四、使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必须由懂得气瓶操作规程的人员操作、看管;
五、乙炔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置。
第十七条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备由保卫处统一购置、分配、维修,保证质量,独立使用管理的场所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综合使用的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由各楼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禁挪作他用;
三、无火情严禁动用消防用水;
四、消火栓、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障碍物;
五、不准擅自阻塞防火门、防火梯和防火疏散通道;
六、凡租用学院房舍的部门或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并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数量和质量。
第十八条 建筑管理规定:
一、新建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呈报消防等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建筑施工工地(含维修工地),由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工地安全防火责任书,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督促、检查、管理;
三、建筑施工工地搭建临时房舍,必须先将位置平面图、使用说明报保卫处,并报经消防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各部门凡拟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房舍,须将平面设计图、施工方案、使用材料和线路设计情况说明报保卫处进行消防初步审核、签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施工方呈请消防部门会同保卫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大风天(五级以上)防火制度:
一、升防火旗,告诫全院师生员工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
二、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所属部位进行巡逻、检查;
三、严禁室外吸烟,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四、六级以上大风天,增设院领导、干部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八级以上大风天,停止一切室外生活、生产用火。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定:
一、凡发现火灾隐患都要立案,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报消防部门立案,一般火灾隐患由基层部门报保卫处立案,有关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临时安全防范措施;
二、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案。
第二十一条 公用楼防火钥匙管理规定:
一、保卫处在各公用楼收发室设防火钥匙专柜,由门卫、更夫负责管理;
二、公用楼内各部门必须将所属重点要害部位房间的一把钥匙交给保卫处,作为防火钥匙,以备急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防火钥匙,否则后果自负;
三、门卫、更夫要严格执行防火钥匙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使用登记和交接记录;
四、除发生火情外,防火钥匙不得动用;当遇有火情发生或接到火警报告,在向保卫处报告的同时,门卫、更夫应携带防火钥匙迅速赶赴现场查明情况,采取妥善措施;
五、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防火钥匙时,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经本部门分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由保卫处批准;
六、因防火钥匙管理不当造成火灾等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防火制度
第二十二条 微机室、语音室、电子阅览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学生进入工作室前,必须由指导教师详细讲解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上课时必须由指导教师指导,严禁将机房钥匙交给学生;
二、离人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好电源、水源及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三、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更不准在以上场所聚众、会餐、会客、住宿或进行文化娱乐活动;
四、不准使用电器设备进行取暖、烧水,严禁使用加热设备;
五、不准储存危险物品,不准将与本室无关的危险品带入;
六、以上场所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三条:多媒体教室、报告厅、实验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用电要有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严禁动用电气设备;
二、工作后要关闭电源,清理好工作现场;
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电加热、照明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时要放在不燃或隔燃操作台上,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待冷却后方可离开;
五、室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阅览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三、电源要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断、停电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四、灭火器具和设施不准随便挪用;
五、内废纸及其它杂物要及时清除;
六、安全防火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所负责的区域,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第二十五条 讲演厅(俱乐部)安全防火制度:
一、舞台上严禁使用明火,灯具和幕布要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二、开会、演出结束后要认真检查门帘、幕布和电气设备,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三、演出需要使用照明、音响等用电设备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舞台要有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演出结束后要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
四、电气设备要经常检查,不准超负荷运行;
五、场内不准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物资,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六、不准私自使用电热设备;
七、灭火器材要摆放在明显位置,严禁挪动;
八、严禁吸烟;
九、疏散出口、通道处必须安装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做好保管、维护。
第二十六条 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一、严禁吸烟;
二、不准动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四、配置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挪作他用;
五、物资要分类保管,不准堵塞防火疏散通道;
六、库房内外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仓库要与烟囱、火源、高压线保持一定距离;
七、下班后要拉闸断电。
第二十七条 汽车库及修理间安全防火制度:
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地面、地沟的油污要及时清理;
三、禁止在车库内清洗、修理发动机,不准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用汽油清洗发动机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用后的污油和抹布要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乱倒乱扔;
五、给汽车加油时严禁吸烟,更不准用明火照明;
六、注意电气设备的保管,不得私拉电线,经常检查工作灯电线的磨损情况;
七、爱护消防器材,不准随意挪动;
八、下班时要认真清理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电工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操作,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变电室;
二、值班电工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喝酒,更不得酒后上岗;
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电工要会使用灭火工具,并注意保管;
五、送电前必须严格检查,严格按规程操作;
六、经常检查线路和定期进行绝缘测定,发现线路老化、脱皮现象要及时更换;
七、电气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八、对变压器要经常检查,注意变压器升温、松动、漏油等情况,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九条 卫生所安全防火制度:
一、化验室、检验室、仪器室、药房、病房等场所严禁吸烟;
二、麻醉药品、酒精等易燃品要分类储存,设专人管理,完善领取手续;
三、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取暖;
四、理疗设备、高温高压消毒设备要设专用电路,设专人管理,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五、防火疏散通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三十条 大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制度:
一、不准私接床头灯和其它灯具;
二、严禁使用电炉子和各种电热器具;
三、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由电工进行维修,不准自行修理,不准私自更换保险丝;
四、不准使用柴油炉、汽油炉、酒精炉;
五、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七、宿舍无人时要关闭所有用电器具的电源;
八、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挪动;
九、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要保证畅通。
第三十一条 体育场所(健身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严禁吸烟;
二、室内不准使用各种明火;
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要有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做到人走灯灭;
五、保管好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严禁吸烟;
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严格检查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四、照明设备要安装防护罩;
五、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六、做好消防设施的保管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经常检查照明设备,做到人走灯灭;停电使用蜡烛照明时,注意安全,用后放在安全位置;
二、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加热设备;
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动电源和安装电气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五、不准乱扔烟头,吸烟后及时熄灭。
第三十四条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一、炉灶前不准堆放可燃物;
二、用火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
三、排烟、排风设施及灶间要经常清除污垢;
四、用电设备要有防潮措施;
五、食品过油和煮食物时要有人看守;
六、使用电烤箱和其它电气设备时,现场不准离人,工作结束后,拉闸断电;
七、倒炉灰时,要用水浇灭后,倒到指定位置。
第三十五条 锅炉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接班后和烧火前,必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必须按烧火规章制度烧火,及时清炉,随时注意气压表、水位安全阀灵活情况;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锅炉上部严禁堆放易燃物或烤衣物等;
五、锅炉房的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电工修理,不得乱动电器设备或随意接拉电线;
六、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司炉工要认真守法,爱护设备,保证安全。
七、倒出残渣、炉灰需专人看护,用水将其浇灭或待余火完全熄灭后方可离人。
三十六条 收发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认真审查外来人员,履行收发制度,严防外来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熟悉灭火器材、要害部位的位置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
三、熟悉火警、盗警电话,遇有情况,及时报警。
第七章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电工必须有操作证,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学徒工作业必须有师傅监护;
二、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保养;
三、高空、高压作业要有两人以上进行,同时要有安全措施;
四、安装设备时按所需电源、电压大小选择导线截面和绝缘性能,不准铜铝混接,房屋闷顶内应用金属管配位;
五、熔断器(保险丝)应根据设备负荷配置;
六、易发热起火的小型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在可燃材质结构上;
七、安装电气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八、安装临时线路必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焊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焊接工必须有操作证,非焊接工严禁操作;
二、乙炔瓶放置要和氧气瓶、明火、焊接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准放在各种电线下操作;遇有五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在室外焊接;
三、减压器、氧气、乙炔管必须灵敏好用,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焊机必须有接地线,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五、焊接时要认真检查,清理周围的可燃物后方可操作;
六、焊接结束后,要认真检查工具、设备、焊件和周围情况,清理好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焊接工具和氧气表要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必须持证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司炉工作;
二、锅炉工在烧火前,必须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锅炉、电机等设备不准带故障运行;
四、必须按操作规程烧火,及时清炉,随时注意气压、安全阀情况;
五、不准擅自修理、移动电气设备,如有问题应报告电工修理;
六、锅炉顶部严禁堆放可燃物或搭烤衣物;
七、要经常试验、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计是否正常;
八、锅炉在运行中发现严重缺水要立即停火,待气压、炉温下降时方可上水;锅炉工要监视锅炉运行,不准离开岗位;
九、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锅炉运行情况。
第八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在组织安全防火检查时,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部门要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提醒通知书》,交被检部门存档备查。发现重大隐患需要整改的,应当向被检部门下发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三条 学院保卫处有权对火灾隐患的举报进行调查,对查证属实、确实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必须按保卫处或消防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改正。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遵守本规定和在安全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安全防火工作规定,造成火灾,给他人生命、财产和学院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部门及个人,学院将按照有关条款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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