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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工作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3-05-15 09:45 江立智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财产、师生财产及人身安全,妥善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及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据党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院的在编全民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因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造成后果的;

二、对上级或学院相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应采取整改措施而推诿、拖延执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不良影响的;

三、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及工作疏忽,发生火灾、盗窃、重大治安案件、中毒、人员伤亡,及罢餐、罢课、游行、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

四、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

六、负责学院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部门及协调、管理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在使用电器具、燃气具、压力管道等设备以及锅炉等压力容器过程中,违反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明知校舍、教育教学、办公等公共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一、明知是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掺有有毒或有害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二、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及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三、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四、在处理安全稳定事件及安全事故中徇私舞弊的;

十五、发生其它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分。

第五条 造成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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