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秩序,抓好综合治理,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上级机关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工作的意见、决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教职工、学生、暂住人口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动员和组织全体师生员工,运用各种有效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证稳定,为教学、科研、生活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综治工作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五条综治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一)无反革命案件、无反动标语、无群体性事件;
(二)无火灾事故;
(三)无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全力支持“严打整治”斗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发生在学院内的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校园安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二)开展对全院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确保政治稳定,进一步落实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
(三)健全完善综治工作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漏洞;
(四)针对综治工作的新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和防范中的作用,对学院综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人员;
(五)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调解纠纷,缓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七)教育、转化、挽救和改造后进人员,避免其违法犯罪;
(八)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九)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
(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综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成立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综治工作。
第七条 学院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全院的综治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学院综治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综治工作。
第九条 建立学生会自律部,在学生工作部、团委的领导和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学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十条 学院综治会
一、院领导担任正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院党政领导下,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全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和院党政工作部署,制订学院综治工作计划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综治会议,研究、部署、检查综治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和“五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部门综治措施落实情况,指导民事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综治办
一、学院综治办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二、掌握了解学院综治工作情况,负责向学院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三、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安排有关综治会议。
四、指导各部门制定部门综治工作计划,检查综治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并向领导汇报。
五、负责起草制定综治文件。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综治责任人
一、在学院综治委的领导下,落实综治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二、认真组织本部门所属人员学习综治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法制和“五防”安全教育,提高所属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积极性。
三、了解掌握本部门所属人员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和调解民事纠纷。
四、负责落实本部门各项管理制度,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耐心做好违法、后进职工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会自律部
一、经常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学院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积极性。
二、发动和组织学生搞好“五防”工作,维护好学生内部治安秩序。
三、负责组织和维护较大规模的学生文体活动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发动和教育同学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发生案件后,组织同学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侦破工作。发现可疑人和事或外来不法分子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向组织报告。
五、了解和收集学生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辅导员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帮教工作。
六、组织自律委员接受保卫部门的业务培训,经常了解自律委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注意发现先进典型,组织经验交流,调动自律委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十四条 学院综治委及其成员部门有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义务。
第十五条 综治办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治安事件、骚乱和重大恶性案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五章 教育、宣传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书育人的思想,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日常养成。学院、家庭、社会要互相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把法制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理想、道德、法纪教育。
第十八条 及时研究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提出对策。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奖励在综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功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选综合治理先进部门的资格,取消上述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在年度内评先进、受奖励、晋职晋级的资格以及当年奖励性工资升级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